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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角逐劳动法草案外商撤资说别有用心大丰

发布时间:2022-09-02 21:00:06

部门利益角逐劳动法草案 外商撤资说别有用心

部门利益角逐劳动法草案 外商撤资说别有用心 2006-07-05 15:11:17 来源:2006年07月05日法制早报分享到:部门利益角逐《劳动合同法》草案

董保华认为社会法追求结果公正,追求让弱势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只能通过第三条道路然而现在“社会法”变成了利益角逐的工具,这是和社会法本意相违背的。

若不是徐婷婷以外商的身份公开表态“我们将撤资”,《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会在短时间内吸引如此多的眼球。

有媒体报道:“在4月23日的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相当激烈。‘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曾如是说。”

令人费解的是,“撤资”一事如此言之凿凿,且被媒体大量转载,近日事态却有离奇的变化。

6月24日,在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的法律援助中心,他向《法制早报》记者拿出了当时会议现场的录像来证明“外资撤资”是个谎言。“这场研讨会是我们主办的,所以对有些问题我们有义务予以澄清。”董保华说。

记者通过录像看到,在当时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徐婷婷的确没有谈及撤资,而在会议简报中,记者也没有看到徐婷婷谈及撤资的记录。

同时,徐婷婷的身份应是美国商会的代表,而不是媒体所报道的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

董保华对记者说:“现在你所看到的很多‘吸引眼球'的概念都是假的,《劳动合同法》的讨论是一场被妖魔化的讨论,真实的情况被掩盖了,一来有人借此机会改善同官方的关系;二来目的在于掩盖这场讨论的各方利益博弈的真实情况!”

欲盖弥章的观点对抗

据董保华介绍,《劳动合同法》最早是由劳动部起草,约于2005年初提交到国务院,国务院在几度修改后提交到人大审议。

在普通民众眼里,人大劳动关系学院院长常凯,被“认为”是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而董保华则是课题组成员。

其实不然。

据了解,当时国务院想知道学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意见,便委托了全国律协、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这3个课题组去收集学者的观点,每个学者都是独立地表达观点,并没有什么“组长”“组员”的上下级关系。

包括常凯和董保华在内的学者都没有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只是通过这些课题组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课题组并不是起草单位,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结构。对立法的影响也没有像有些人夸张的那样大。”董保华说。

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向《法制早报》记者证实了这个说法。

不仅如此,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我和常凯还被分别冠以‘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的头衔。”董保华对《法制早报》记者说。

职位描述有差还是其次,观点上的分歧却是二人实质的对抗。

董保华对记者称他并不代表资方,也不是站在资方的立场来批评《劳动合同法》草案,更不代表合同法。恰恰相反,是他在1992年首先提出了劳动法律应当“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逐步系统总结发展成社会法的基本理论。但是一夜之间他不仅被定位在自己学说的对立面,而社会法的基本理念也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董保华认为社会法追求结果公正,追求让弱势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只能通过第三条道路。然而现在“社会法”变成了利益角逐的工具,这是和社会法本意相违背的。

“最初的送审稿中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稿中写道‘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也专门提到了这一条,《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而不是《合同法》的。立法依据的差别是争论的起点。”常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而董保华认为,立法性质从来就不存在分歧。

在董保华看来,无论是劳动部的稿子还是国务院的稿子,都是属于《劳动法》范畴,主要是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在董看来,如果《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系列法,那么劳动部就没有资格起草了。

劳动部最初起草《劳动合同法》时一定程度上是按“雪中送炭”的思路起草,“雪中送炭”即力求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向底层劳动者扩大。

具体表现为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部稿子中,相比《劳动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公务员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排除出调整范围;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进行专章规定。

部门利益搏弈

掩盖事实真相

据董保华介绍,当时外资撤资的报道出现后,激起了民众的民族情绪,因此转移了他们的视线,进而对现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起到了拥护作用。

“经过这一系列‘妖魔化'的讨论,隐含在《劳动合同法草案》里的利益博弈就被决策层忽略了。”董保华说。

事实上,在国务院稿之后,已经加进了一些部门利益在里面,致使现有《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思路逆转为“锦上添花”。

“锦上添花”即为力求提高劳动标准,而适用范围未做调整,董保华说。

具体表现为适用范围相比最初草案大大缩小,维持在《劳动法》的范围。而劳动标准大大提高,其中几个比较突出的规定为:劳务派遣限制使用且还要交备用金,在初稿中规定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企业无论派遣人数是多少只需上交20万备用金给劳动部门;而到了现在的草案,备用金已经上升到每人5000元。

董保华举例说明其中的量变:像上海每年派遣一百万劳工,劳动部门光这项收入就是50个亿。

同时,通过提高标准,工会获得了较多权力。例如裁员原来是企业的单方行为,现在需要与工会协商一致(第33条);原本企业制订规章制度需要征求工会意见,草案改为必须经工会和职代会同意才能生效,否则非但原制度无效,还要由工会和职代会来自行制订制度(第5、51条)。这类条款大大加强了工会权力。“从这些分析就不难知道,《劳动合同法》草案制定时提高标准为什么会得到拥护了。”董保华说道。

记者欲就此事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院长常凯了解情况,其手机一直关机。

三大课题组之一的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姜俊禄主任则表示,关于董保华与常凯之间的争论是他们的事情,自己不便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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